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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暂行)
2016-09-29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 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学校后勤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物品,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经营、停车、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5日内恢复道路原貌(施工合同必须有约定条款);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后勤保卫处有责任主动、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后勤保卫处应加大对校园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载行驶。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各单位使用的公共用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共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共用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后勤保卫处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后勤保卫处咨询有资质设计部门意见,并联合财务处、审计处审核资金来源和造价预算后,报请学校审批立项,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订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 住宅楼的管理

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获得房产权证后由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物业管理方式。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后勤保卫处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 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设施管理

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后勤保卫处、综合办或物业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履行学生公寓设施管理职责。

2. 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学校所有。

3. 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教室设施管理

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学校后勤保卫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教室设施(建筑、水电、家具)保管和维修,教务处负责电教设备维护和课室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教室清洁卫生监督管理。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学校所有。

3. 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后勤保卫处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并征得学校后勤保卫处同意方可实施。同时,要按学校后勤保卫处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 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园林景观管理

1. 校园园林景观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园林景观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观。

2. 后勤保卫处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湖边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  校园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后勤保卫处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报告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后勤保卫处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供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后勤保卫处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市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一般需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节能标准。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安装有集中供冷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保卫处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须加强对全校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门须确保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水池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不间断值班,水池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

第三十二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后勤保卫处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端正,后勤保卫处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校园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和社区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八条 除学校爱卫会设定的垃圾接收点和垃圾集中压缩站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养殖的动物外,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狗、猫、鸡、鸭、鸽子等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和后勤保卫处、学生处、人事处、设备资产处、财务处组成的“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处,负责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向后勤保卫处申报,办理相应手续。建设单位凭后勤保卫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园。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影响,损坏情况时,由施工单位全额赔偿。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所有涉及建筑结构、电力布线、供水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网络通信线路、安全消防等有关管线设施的新建或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须将完整准确的建筑结构图和管网布线图交由后勤保卫处和使用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核对验收、签字认可,并由后勤保卫处交存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后勤保卫处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后勤保卫处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内的花、草皮、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经查实后,一切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后勤保卫处提出处罚通知并抄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处理的,再次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建筑垃圾,后勤保卫处或物业管理单位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校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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