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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2016-09-29   审核人: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省、市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合全校各安全消防部位。

(一)办公室、教研室。

(二)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娱乐室、计算机机房。

(三)重点防火部位:学生公寓、食堂、配电室、油库、档案室和图书馆。

(四)凡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部位。

二、学校新安装的计算机房、网络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须经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禁校内各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随意在校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得焚烧垃圾坑内的垃圾、室外枯草及一切可燃物。

五、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或公寓内私拉电线,使用明火。

六、不得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封堵安全出口及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八、电焊、电工、实验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进行。

九、校内经营的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十、校内经营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十一、人为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视情节处给予处罚和赔偿。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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