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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财产及水电管理制度
2016-09-29   审核人:

一、课室按班人数标准,配备台凳、黑板、讲台、光管、电风扇、多媒体设备等。

二、宿舍按标准配备铁架床和储物柜、学习桌椅、照明设施、用电插座、风扇等。

三、课室、宿舍配备的物件交由各班班长或生活委员,舍长签收管理,因课室或宿舍调整,负责管理的同学应主动与后勤保卫处联系。

四、课室、宿舍物件被人为破坏或遗失,按现市场价赔偿。

五、物件需要维修时,到后勤保卫处填写申请单,凭单维修。

六、做好课室、宿舍配备物件的登记手续,离校或变更时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清点、转移手续,以清点核数为准,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七、应妥善保管课室、宿舍各类财产,正确使用水、电设施,不得随意改动,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全体使用人员共同承担;查实属人为故意破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八、节约用电,23时自觉熄灯,否则按规定扣操行分和给予纪律处分。

九、严禁私拉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电器,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十、节约用水,有浪费水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十一、严禁教职工家庭使用公共自来水,违者,视情况扣发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宿舍区停水情况除外)。

十二、教职工住宅(含租房户)需要维修设施的,费用自理。

十三、要依时缴交维修费用,过期加收滞纳金(3‰天),学生应交清欠款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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