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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6-09-29   审核人:

一、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非脱产成人班和各类短期培训班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工勤(包括临时工)人员。

二、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要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三、学校尊重和依法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允许后进入学校。

五、凡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七、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第七点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点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后勤保卫处报告,后勤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八、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九、告示、通告、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制造不稳定因素、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后勤保卫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办公室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后勤保卫处有权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后勤保卫处有权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自行拆除。

十一、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办公室应当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要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十二、师生员工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酗酒、打架斗殴、盗窃公私财物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自觉遵纪守法,洁身自爱,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逐级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刊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四、违反本规定十一、十二和第十三条的,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十二和十三条的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

十五、需要在校园内经营或临时摆摊设点的个人或单位须向后勤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申请项目和时间由后勤保卫处指定地点经营;后勤保卫处有权对无照和未经批准进校经营或临时摆摊设点的人员或单位进行清理。

十七、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诉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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