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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09-29   审核人:

一、学校各处室、院系、部门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层级责任制,各处室、院系、部门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承担起本部门稳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职责,确保学校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无火灾事故,无破坏公物,失窃和打架斗殴等现象,发现影响稳定的苗头、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和上报学校领导,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责任人的任期目标。

二、学校在考察各处室、院系、部门领导的政绩,办理他们的晋职、晋级、奖励等,把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考察的条件。

三、对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危及社会稳定或发生重大损失的经济案件、灾害事故、火灾的治安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法规、党纪、政纪对严重失职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提出处分的建议。

四、各处室、院系、部门必须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建立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与下属部门签订责任书。各部门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增强师生的治安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发动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减少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五、各处室、院系、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原则上与年终评先工作同步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责任人,可评为先进单位、责任人或达标单位、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因领导不重视、严重失职、官僚主义而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或考核不及格的,依章对责任人、部门问责。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按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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