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明确基建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项目。属于政府规定代建项目、“交钥匙工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建计划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投资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制定年度基建计划的依据。
(二)基建办根据学校投资计划,起草相关计划。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党委会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并提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
1、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的内容:
(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3) 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它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方案可自行编制,并需经学校投资委员会讨论批准。
(2)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供以下材料:
a、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b、《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c、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d、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e、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f、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g、资金筹措证明。
h、其他相关材料。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三)投资概算调整审查,基建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学校投资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减基建项目,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因实际需要增加投资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基建办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增加投资理由,增加投资金额。
2、增加投资30000元以上或超出可研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基建办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职能部门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3、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项目可研报告必须报肇庆市发改局重新报批。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学校建筑必须按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多方研究、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初步设计方可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二)项目概算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以市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编制完毕需送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核。
四、施工图设计
(一)工程开工前,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弄清工程范围、建筑规模,明确技术、材料质量要求。
(二)工程设计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因实际需要改动者,按下列程序处理:
工程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存在技术上的问题时,由学校通知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如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在30000元以上,应由基建办作出预算报送主管基建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五、工程承发包
(一)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是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承发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徇私舞弊。
(二)工程投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组织公开招标。
(三)工程投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组织议标。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及议标时,应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单位,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四)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根据招标、议标的结果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面积、范围、承包方式和价格,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及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和开竣工、保修时间、工程付款、结算方法,施工资料归档办法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其条款应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处及纪检监察、审计职能部门各一份存档备案。
六、施工场地
(一)工程施工时应文明施工,保持学校整洁。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材料设备的堆放应按学校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
(二)施工用水、用电必须经学校水电工负责搭接及安装,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水电工拆除。
(三)施工期间,水电用量每月由基建部门现场代表抄表一次,并在核签该月工程进度报表时注明本月水电用量。
(四)工程竣工后,基建办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退场,施工单位的人员、材料、设备不得无故滞留在校园内。如果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退场者,学校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应遵守学校治安管理制度,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工程质量
(一)基建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工程施工中,基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监督施工。学校现场代表,如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直至停工整顿。
(二)工程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工程中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项工程提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经基建办审查批准后作为学校现场代表监督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现场代表如发现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不能胜任本工程项目施工时,上报基建部门负责人、校领导核实批准后,可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隐蔽签证或其他工程签证制度,对施工中的各个隐蔽部分、增加工程、修改工程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程序。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现场代表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规范要求作好砼、砂浆试块的检查试验报告。
(六)建立材料验收、样扳保存制度,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国家有关标准及学校要求,并经学校现场代表签字验收,“三无”材料及与学校要求不符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八、工程造价
(一)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标底,需要议标的工程由学校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按照招标议标确定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造价即工程的控制目标投资额。
(二)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实际确需要对设计作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增加造价30000元以上由工程施工单位报价、监理审核、造价工程师审核、基建办审核后,写出书面材料报送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财务处备案。
(三)加强材料价格的管理,工程所用材料结算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调整。特殊增加幅度时,由基建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合调查提出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送财务处、后勤处备案。
(四)加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凡属于隐蔽的工程、增加工程、修改工程等经济签证等必须经学校现场代表3人、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学校领导、共同检查签证才能生效。
学校现场代表在签证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假公济私,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程施工时应控制计日工的发生,如果发生时30个工日以内报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方可签证。31个工日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送财务处备案。
(六)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制度,基建办应根据进度报表,每月与预算作出对比说明,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作出工程决算说明,报送有关校领导及财务部门。
(七)加强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结算审核,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的预结算必须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16] 1号)要求进行审计。
(八)基建部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一个月之内完成初审,纪检监察处接到基建部门初审结算一个月之内完成校内终审。两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再由基建办送有关部门终审审核。
九、工程付款
(一)工程签付款的依据为经过学校现场代表核签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报表以及合同有关条款。
(二)支付工程款时,必须附工程进度表,由基建办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卫处,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和学校的财力签署支付工程款的意见后送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办理付款手续或到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
(三)工程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70%,其尾款必须在结算并经有关部门最后审定后才能支付。
(四)工程办理完结算后如发生工程预付款超付现象时,由责任部门负责追回多付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工程验收及保修
(一)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建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正式交工前,先抓好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填写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同时收集整理好各项交工验收资料,具备条件后,即发出工程验收通知书。
(二)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由基建办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及部门主管领导(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设计单位、质监、规划局、消防、档案、校领导及学校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由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的部位而需要返工,修补的项目应明确返工方法和修理期限,经复检合格后,才能认可签收。
(四)建立工程保修金制度,工程结算后预留总造价的2%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如果因为施工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基建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如果施工单位接到通知7天后没有维修,由学校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工程保修期满后结合保修情况办理保修金结算。
十一、工程资料
(一)工程资料是工程日后进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后学校档案室应收集一份完整的工程经济、技术资料。
(二)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时应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好二份工程档案。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三)工程竣工后,应绘制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一般可在原图上注改;工程变更较大的,应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绘制,其竣工图纸应按规定存入基建档案。
(四)工程结算前,基建部门应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者,不予办理结算。
十二、奖励与惩罚
(一)为了充分调动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奖优罚劣,学校对基建管理人员实行奖罚制度。
(二)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时,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三)基建管理人员在基建过程中,各尽所能,各出良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在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为学校节约建设资金提出的建议被采用,经核实后,奖励有关人员。
(四)如果因工程质量(其他原因除外)未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的,按情节轻重罚扣相关人员的奖金,直至扣完相关人员的年度所有奖金。并且该工程现场代表及相关基建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五)因施工问题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如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大小追究相关基建管理人员的责任。